经济学难以将创新体系化的症结

2020-12-10 eNet&Ciweek

经济与创新的关系,凭常识可知,是正向的,经济发展需要创新驱动。但经济学与创新的关系却十分复杂,远非常人所料。经济学家大多数在口头上是支持创新的,但他们的“身体语言”——经济学体系所显示的态度——对创新却有相当大的保留。这不是说,经济学家不能提供成龙配套的说辞来支持、证论创新体系,而是这套说辞总是与经济学本身的硬核相冲突。例如,近百年来,经济学内部总是把创新与垄断相提并论。将创新加以体系化,至今仍是经济学没有完成的转变。经济学在树梢上已经友好地向创新招手,但树根却是反对创新的。反思经济学在支持创新上为什么长期不到位,以致授人以柄;从何处入手改进,以真正将创新在经济学内部加以体系化,成为现实与急迫的问题。

一、经济学支持创新不到位的表现

经济学从体系角度支持创新不到位,并不表现在反对创新的理论中,而恰恰表现在支持创新的理论中。主要是以下两派理论。

1、 新熊彼特学派

新熊彼特学派创新模型最有特色的地方是阿吉翁、霍依特在“内生增长理论”中提出的下面这个式子:

rVt+1=πt+1-λn t+1V t+1

表示在单位时段内由第t+1个创新许可证所产生的预期收益rVt+1等于到t+1之前中间产品垄断生产者所获得的利润减去第t+1个创新者被更新的创新者所替代时的预期资本损失Vt+1。这种损失的流概率为λnt+1。由此推论r+λn t+1就成为创新者的利率,要在一般利率之上加上一个风险值,即失去AC-MC这块利润的概率。

对数字经济来说,之所以要求对互联网平台实施宽松的反垄断政策,而不应把互联网平台视为石油行业那样的垄断,就是因为λn t+1的值目前非常大,创新的预期收益非常低。欧盟之所以迄今为止没有产生一个世界级的互联网平台,与他们低估λn t+1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金和莱文(King and Levine,1993)将代理成本引入货币(资本)市场,提出创新代理成本理论。进一步深化了保护中间产品市场上的创新活动的理据。

这些理论的主旨是,继承了熊彼特大企业为创新主体的主张,但弱点是把创新从全局现象,降低为局部现象。即,默认最终产品市场是完全竞争,而中间产品市场是完全垄断的,给创新划定在中间产品市场这个特区里加以保护。

创新与垄断之间的矛盾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年熊彼特提出创新理论时,就主张以大企业垄断方式支持创新。支持市场创新的经济学家,如张维迎,与许多法学家的观点相反,认为对于市场经济形成的大企业,不如取消垄断这个罪名来支持创新。

将这种争论还原到基础理论上,是经济学至今难解的垄断与竞争关系问题。法学家多认为,反垄断法本质上是竞争法,垄断就是反对竞争,反垄断就是支持竞争;而以张伯仑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则认为,垄断就是竞争(他称之为垄断竞争)。由此推论,保护创新这种“垄断”,就是支持竞争。

但从反垄断实践来看,这种理论经不得特朗普的铁锈带牌共和党与桑德斯牌民主党的短期政治操弄,抗击打能力有限。因为共和党右翼与民主党左翼采取只问局部是否垄断,不看全局是否竞争的策略,就会让互联网大企业吃亏。而技术性的反垄断学者恰好钻了局部判断的空子,对创新进行“精准”打击报复。

2、新凯恩斯主义 

问题更大的是新凯恩斯主义的创新理论。代表人物就是2018年诺贝尔奖得主罗默。新凯恩斯主义者经常无保留地支持创新,但把熊彼特的主张基本弄反了。熊彼特主张的是以企业为主体创新,而新凯恩斯主义主张的是政府干预创新,表现为政府补贴研发。

罗默的理论,从“将创新加以体系化”这个任务来说,优点突出,但后患更大。优点是把政府拉进来,成为创新的重要支持者,对基础性、长期性的项目具有实际帮助,尤其是当前全球化出现重商主义苗头时,中短期更有针对性。后患在于,在逻辑上等于承认了创新无利可图(因此企业除个别情况,一般没有研发投入动力;只好让政府以“非经济”的方式补贴),这无异在说,创新是不经济的——创新不是“经济学”的,只能是“政治”经济学的。

这种理论表面支持创新,甚至还很积极,实际并没有应在创新的“初心”上。它从体系上断了创新在经济学中立足的根。把创新主体从企业,扭曲为政府,把创新变成短期的、功利性的、矫正“市场失灵”的行为,而不是可持续的,有市场正当回报的行为。容易成为应付政府的表面文章,其不良结果就是产学研用脱节。

二、将创新加以体系化的症结与关键

创新理论自己就不能成体系地支持创新,这是个大问题。出问题的症结,在于缺乏创新的大局观(全局观点),或把创新理解为中间部门的特殊需要,或把创新理解为市场之外的特殊需要,都不能“回到经济学本身”来回应问题。

将创新在经济基础理论层面加以真正体系化(而不光是在文章、书刊目录这种表面文章上加以“体系化”),有两处是关键,都是新熊彼特学派与新凯恩斯主义没处理好的,中国人要在没有老师条件下独立探索。

1、要抓住均衡与最优关系这个关键

均衡与最优理论是经济学的“统帅部”理论。创新在这里论证不过关,就会从指导战争、战役的理论,矮化为战斗、战术层面的理论。新熊彼特学派与新凯恩斯主义可以在均衡水平证明创新,但不能在最优水平证明创新,即认为创新可以是均衡的,但不能是最优的。这是创新难以真正体系化的最后关键。因为,不能证明创新是最优的,比物质投入驱动更优,为什么要用创新驱动替代物质投入驱动呢?就成不可解的问题。我们经过常年研究,发现新的结论在于,拉姆齐定价不仅符合均衡,而且符合广义帕累托最优,这是创新体系化的最接近终局的结论。

2、要抓住同质性与异质性区别这个竞争关键

按照张伯仑晚期观点,垄断竞争的本质是异质完全竞争,由此将马歇尔完全竞争改称同质完全竞争(张伯仑给它起外号叫“纯粹竞争”)。这一广义均衡思路,可以彻底解开垄断与竞争关系之谜。

与新熊彼特学派“创新即垄断,垄断即竞争”的说辞比较,它揭示出不是所有垄断都是创新、竞争,只有异质性完全竞争,才是创新,是围绕异质性(“各不相同”)而展开的完全竞争,因此不是垄断;与此形成对照,原来说的竞争(完全竞争),实际只是同质性完全竞争,即创新的反面,是围绕同质性(各自趋同、不创新)而展开的完全竞争。

过去,由于经济学不能从体系上、硬核上说明、支持创新,在反垄断实践中,恶果已经开始显现。一些反垄断领域的专业学者,看到中美的互联网高科技企业,总是借助创新这一理由,从反垄断调查与诉讼中一次次逃脱,干脆在反垄断法修法的内部讨论中提出,将创新从立法原则中取消。理由是创新与反垄断从根本上是矛盾的。虽然这种观点现在还不足以动摇主流共识,但支持者不只一人,且在法学界越来越多这个事实,已不能忽视。

抓住以上两个要点,反垄断法的难局就清澈透明了: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在创新驱动这个新形势下,主要不是保护“纯粹竞争”,而是保护异质完全竞争,即原来所说的垄断竞争。明确这一点,有助于趁美国共和党右翼与民主党左翼在战略上犯迷糊,完成中国超车的最后理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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