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的办法管新的经济

2018-01-05 eNet&Ciw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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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一则《<电子商务法>草案未列入本月人大常委会议程》的消息在网上流传。该消息的来源是中国人大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五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于12月22日至27日举行。电子商务法草案没有出现在议程上,此前围绕相关条款的强烈争议,至此暂告一个段落。我的评价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此举充分顺应了民意,是符合潮流的。

在得知消息的第一时间,正好碰见中国互联网协会高新民副事长。他关切地询问事情进展,我向他汇报了有关情况后,他重申了此前表达的意见,要用新的办法管新的经济。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后,我在第一时间就引起争议最大的自然人准入规则问题征询高老的意见,他当时说了三点意见。大意是:第一,电子商务不能不管,不能认为政府不管才是鼓励创新,管就不是鼓励创新;第二,不能用老的办法管,不能用管传统实体经济的办法管电子商务;第三,要用新的办法管理新的经济。

之后,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在11月29日举行了“电子商务自然人准入规则”专家研讨会。来自多个部门的专家意见高度一致,与高老的想法不谋而合。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未列入人大常委会议程,应该说,不出专家们的意料。这意味着,工商税务等部门许多等待出台的政策不得不延后,而那些利用电子商务灵活就业的人,可以暂时松一口气。

围绕电子商务自然人准入规则的争论,已历经八年风雨,至今尘埃不能落定,充分说明这个问题十分复杂,有些事情要放在大历史中才能看清。自然人准入问题至少涉及三个利害关系,当代人未必看得清,第一,如何看待在家办公(Gig Economiy,零工经济)。从“企业-员工”到“平台-个人”,灵活就业可能成为未来主要的经济形式,这是立电子商务的“根本大法”所要求的历史视野与行政部门的短期视野的矛盾不易解决的。有关方面要反思,把所有自然人管成个体工商户这个想法到底是否能经得起潮流检验。第二,如何看待自然人的权益。有人认为电子商务立法最有利害关系的是巨头,其实大错特错,1000万至5000万的潜在的自然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毕业大学生、农民、城市灵活就业者),才是涉及的最大利益主体。从大历史看,新的经济中就业的蓄水池,一个是土地,一个是电子商务,一旦出现经济危机,可以消化失业,事关长期经济稳定。这又是一旦短视就会忽略的。涉及重大利益,需要充分听取弱势群体的意见。第三,如何看待电商平台。 用杨培芳的说法,平台是社会化企业。合理的定位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功能。这次电商立法显得有些不稳当,根子就在于各方对平台社会功能定位不准。认识这个问题看来需要时间,甚至需要历史与国际视野,在各国都没有看清楚的情况下,更要抑制短期冲动,不想清楚了就“闯关”,显然行不通。

经过这件事,高老又特别强调,政府不能撒手不管,但管一定要采用新的办法管。关键是“新的办法”。显然是有针对性的。我的看法是,大家还是要先就“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企业(含法人、自然人)”成立不成立,先达成共识。这不是一个空洞的认识的问题,从工作方法角度讲,如果能自下而上总结出成功实践,达成法律这一级的共识就会更有基础。例如,发挥平台社会作用的经验就有许多(这里的平台也包括广义的社会组织)。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测处置中心的经验、北京电子商务协会公布黑名单的经验,中国互联网协会管理微商的经验……等等,从这些经验中,可以慢慢琢磨出,政府要管社会,真正的抓手在哪里,哪些是可以让社会(包括社会化企业)发挥作用的。我的建设性的主张是,政府定位于为人民服务,社会定位于为人人服务,把二者结合起来,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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