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54条具有历史意义

2017-04-06 eNet&Ciweek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全文随之公布,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其历史意义在于,为“在家办公”这种新经济主流生产生活方式扫清了法律障碍,使中国成为第一个为新经济打开大门的国家。

对照修改前的法律,《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总则原规定: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实质性的改变在于:原规定中,自然人须先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才能从事工商业经营。现在的规定是,自然人不登记,也可以凭自然人身份从事工商业经营;如果登记,则可以转为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工商业活动。

当然,政府不是无事可做,而应主动在法人工商治理体制外,另外创新出自然人工商治理体制。借鉴社会治理经验,政府并不直接管到自然人,而是在(只设到镇一级的)政府之外,另设村来管自然人。今天的“村”,其实就是平台。

自然人进行工商业经营,古已有之,但只是在近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才成为争论的焦点。构成争论的背景是,在传统经济中,自然人进行工商业经营,不是主流现象,可以忽略不计;而电子商务中,自然人开始成为工商业经营的主体,新经济越成熟,人们边生产边生活这种现象越普遍,进而有成为主流现象的趋势。工商局一直以法人为主要管理对象,面对自然人日益成为工商业经营活动的主体,面临着是要改自己以适应新经济,还是改新经济以适应自己的难题。

一个月前,本刊评论《自然人登记或动摇电子商务发展基石》指出:“目前公开征求意见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十二款要求自然人普遍进行工商登记,将对中国电子商务产生战略性的不利影响,并对促进就业和双创的方针造成冲击。建议取消草案中自然人工商登记条款,改回到 49 号令和 60 号令的规定,即自然人到平台实名认证,降低自然人进入电子商务门槛。”作为上位法的总则的出台,终于顺应民意,顺应历史,解决了这一问题。从而使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排除了最大的定时炸弹。

不久前,我当面给工商总局张茅局长提意见时提到,现在工商领域的一些专家在论证自然人工商登记时,常把自然人等同于个体工商户。认为个体工商户要进行工商登记,因此自然人也应工商登记。我向张局长提出:不能把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划等号,二者有本质区别。个体工商户应工商登记,但自然人只需要到平台实名认证即可。这样对发展新经济最有利。

总则第五十四条的修改,说明这个意见是正确的。当然这不光是我个人意见,而是这个产业发展二十年来有一定共识基础的看法。立法机关在倾听民意、反映民间疾苦上有行动!国家择善而从,体现了一种真正的民主精神。这有助于互联网时代官民信任关系的建立与巩固。

为什么说总则第五十四条具有历史意义呢? 这一条,在中国,是一小步;在人类,却是一大步。这一点可能要到五十年后才看得清楚。如果以银河系尺度观察地球这个球,这个球上叫国的东西,其兴衰成败,在大历史尺度上,其实正取决类似第五十四条这样的游戏规则涉及的门槛的高低。

总则第五十四条意味着——自然人有权营商,依法登记的,是个体工商户;不登记,不叫个体工商户,但并不意味着无权营商!总则这样规定,不仅是对线上自然人营商地位的保障,还是对线下自然人营商进行赋权,彻底破除登记才准许经营的桎梏!

它是继英国工业革命降低了人类进入工商经营的门槛后,人类的又一次制度创新,再一次降低了财富的门槛。而这一次,中国走在了英国、美国的前面。它将成为五十年后历史学家总结中国为什么会整体超越欧美,引领本球(按:地球)工商业繁荣发展的关键解释变量。

主编寄语-民法总则.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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